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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根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81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03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811号

当事人: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SIULUEN)。

委托代理人张黎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根生,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根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根生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截至2015年5月12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56,764.25元(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56,764.25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在本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诉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认定本案具有明确被告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

书记员贾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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