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023执3718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23执37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1023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偿还劳动报酬款30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费已免交)。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王某、王某的280亩水稻田进行了收割处置,本案实现债权62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12月12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执3718号的执行。
二、申请人王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玉华
审判员严翔
审判员李洪庆
书记员:
书记员王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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