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华与冯善进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626执0012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09
案件内容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6执0012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永华。
被执行人冯善进,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永华与被执行人冯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善进应于2015年11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永华借款利息19000元,诉讼费475元。因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永华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善进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5700元,下余13300元。被执行人冯善进暂无履行能力,致使本案不能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喜
审判员宋进奎
审判员郭小林
书记员:
书记员卢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