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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华与冯善进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626执0012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09
案件内容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6执0012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永华。

被执行人冯善进,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永华与被执行人冯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善进应于2015年11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永华借款利息19000元,诉讼费475元。因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永华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善进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5700元,下余13300元。被执行人冯善进暂无履行能力,致使本案不能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喜

审判员宋进奎

审判员郭小林

书记员:

书记员卢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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