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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平与菏泽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菏牡执字第602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12
案件内容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菏牡执字第6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保平,市民。

被执行人:菏泽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中亮,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平与被执行人菏泽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6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保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菏泽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彭亚

审判员王清峰

审判员王保勤

书记员:

书记员马亚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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