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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正军与唐浩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祥执字第12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26
案件内容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祥执字第1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正军,男性,彝族,43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

被执行人唐浩,男性,汉族,4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被执行人罗景华,男性,彝族,4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有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斌。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有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正军与被执行人唐浩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金山

审判员戴有功

审判员彭许昌

书记员:

书记员寇文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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