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军与唐浩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祥执字第12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26
案件内容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祥执字第1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正军,男性,彝族,43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
被执行人唐浩,男性,汉族,4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被执行人罗景华,男性,彝族,4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有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斌。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有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正军与被执行人唐浩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金山
审判员戴有功
审判员彭许昌
书记员:
书记员寇文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