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3民初5372号
当事人:
原告:田晶,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献军,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辉,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辉,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田晶与被告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献军、王辉辉,被告匡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匡辉偿还借款、借呗利息、手续费以及花呗手续费172691.75元;2、本案诉讼费由匡辉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开始,匡辉以母亲生病等理由,通过花呗、借呗和直接借款等方式,向田晶借款,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款172691.75元。请求判如所请。
匡辉辩称,借款属实,要求核对账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到庭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匡辉自2019年11月开始,通过借款、花呗、借呗等方式,向田晶借款。2020年7月26日,匡辉向田晶出具借条,结算合计借款161571.59元。之后又通过花呗向田晶借款26985元。匡辉于2020年7月26日之后向田晶还款15864.84元,折算共欠借款172691.75元。匡辉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晶与匡辉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匡辉对借款事实和欠款数额认可,应当立即偿还欠款。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匡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田晶借款17269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匡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互联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员:
审判员陈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陶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