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王德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1102执1401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14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姜邗,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德辉,男,汉族,1954年4月生,住所地镇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德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作出(2016)苏1102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德辉于2017年2月1日死亡。故,申请执行的主体不明确。据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执行申请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建平
审判员王晓宝
审判员王欣
书记员:
书记员桑国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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