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671号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195XB
负责人:江凯,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29-1至29-4、29-18、2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6499154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艾琪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13349E。
法定代表人:朱小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恒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用代码91540091353812709W。
法定代表人:蔡惠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20-19150010755409538X8。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艾琪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渝0107民初24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艾琪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1033100.8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9年5月30日以被申请人已清偿其拖欠申请人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艾琪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恒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莱美广亚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33100.8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钟定容
人民陪审员贾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正渝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臻
书记员龚昌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