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176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来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林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607824700。
负责人:蒋有根,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士超、李倩雯,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60750073R。
法定代表人:黄冬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春龙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60684B。
法定代表人:晏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上塘村委上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502332901155E。
法定代表人:何水连。
被执行人黄冬冬,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黄霞梅,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简勇,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黄艳枚,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简飞,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来支行(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50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黄冬冬、黄霞梅、简勇、黄艳枚、简飞(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简飞名下有一套住房、被执行人黄冬冬、黄霞梅名下有一套备案房,已全部保全查封,因另案首封,本案暂未能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上财产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6016.9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6016.93元及利息。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宝亚
审判员周军华
审判员姜波
书记员:
书记员黎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