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闫利军、邢月英、白士良、臧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黑1124执6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6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4执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沈小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闫利军,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邢月英,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白士良,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臧万刚,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利军、邢月英、白士良、臧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闫利军、邢月英、白士良、臧万刚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4执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田增辉

审判员周伟海

审判员贾振友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