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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灵芝、何陈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722执17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0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22执1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灵芝,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陈和,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许决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灵芝与何陈和、许决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陈和、许决泽的存款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丽丽

书记员:

书记员谢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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