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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逸骏、张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281民初73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1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7395号

当事人:

原告:徐逸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住浙江省余姚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逸骏与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逸骏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逸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逸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多廷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梦园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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