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逸骏、张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281民初73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1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7395号
当事人:
原告:徐逸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住浙江省余姚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逸骏与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逸骏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逸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逸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多廷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梦园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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