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市伟兴体育器材厂与被告赵鸿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48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7
案件内容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489号
当事人:
原告淮安市伟兴体育器材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鸿香,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平东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朱步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伟兴体育器材厂与被告赵鸿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伟兴体育器材厂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伟兴体育器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安市伟兴体育器材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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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祝武
审判员颜士和
人民陪审员邢正声
书记员:
书记员左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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