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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顺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晓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04民初185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04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1855号

当事人:

原告:绍兴顺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833701X5。

法定代表人:阮维群,总经理。

被告:陶晓剑,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顺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晓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顺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顺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海鹏

书记员:

书记员孙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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