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周艳丽与被告珲春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2404民初201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16
案件内容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2015号

当事人:

原告:周艳丽,女,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中国银行珲春支行科员,住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曲正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明,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丽与被告珲春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丽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艳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崔光礼

书记员:

书记员曾子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