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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良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21刑初650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0
案件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21刑初65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茌良勇,男,1974年9月10日生,山东省金乡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金乡县肖云镇中学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住江苏省丰县首羡镇茌庄村。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5年2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茌良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祥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茌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茌良勇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丰县城区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滨路,又沿河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鸣塔酒厂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茌良勇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茌良勇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劣迹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茌良勇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茌良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茌良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赵贵欣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亚晴

书记员闵玉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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