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挥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402执820号之八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25
案件内容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820号之八
当事人:
被执行人:王挥挥,女,汉族,1987年09月04日生,住枣庄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挥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挥挥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17116017506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2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朝明
书记员:
书记员赵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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