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聚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宜宾腾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川1502民初3024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8
案件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2民初3024号
当事人: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聚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罗家社区新坡社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ACL0X83。
经营者:王小君。
被告:宜宾腾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前进路127号附16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HXB96C。
法定代表人:邓志兵。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聚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宜宾腾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聚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聚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舒波
书记员:
书记员曹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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