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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李军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322行审230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5-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2行审2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

被执行人:李军林,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8]4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作出了方国土资罚[2018]4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人处以7200元的罚款。3、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方城县农村信用社(户名:方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08)。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方国土资罚[2018]4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职权。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裁执分离”试点的批复,结合《方城县人民法院“裁执分离”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8]4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杜柯

审判员苗东文

人民陪审员胡永裴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家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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