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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峰、刘文国与原平市物资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981执6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981执6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新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刘文国,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木材公司小区。

被执行人:原平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法定代表人:晋永庆,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建峰、刘文国与原平市物资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平市物资总公司暂无能力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蔡茂荣

审判员沈俊杰

审判员张福柱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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