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峰、刘文国与原平市物资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981执6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981执6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新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刘文国,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木材公司小区。
被执行人:原平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法定代表人:晋永庆,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建峰、刘文国与原平市物资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平市物资总公司暂无能力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蔡茂荣
审判员沈俊杰
审判员张福柱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