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06刑初17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雷,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胜赛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1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6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杨雷与被害人朱某(另案处理)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相约见面,被告人杨雷纠集谢俊波、谢天赐(均另案处理)并携带刀具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舜柯村村委旁路口与被害人朱某见面,后双方使用刀具互殴,被告人杨雷持菜刀将被害人朱某手臂及肩部砍伤,被害人朱某持匕首将被告人杨雷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体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破后,被告人杨雷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1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谢某1、谢某2、刘某1、戴某、张某、卢某1、卢某2、刘某3、王某,4、喻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溶熔
书记员:
书记员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