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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与陆斌、陆纪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282民初52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5288号

当事人:

原告:陈浩,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陆斌,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闸**。

被申请人:陆纪山,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王巧云,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陆斌、陆纪山、王巧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邹江川

书记员:

书记员刘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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