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与陆斌、陆纪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1282民初52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5288号
当事人:
原告:陈浩,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陆斌,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闸**。
被申请人:陆纪山,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王巧云,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陆斌、陆纪山、王巧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邹江川
书记员:
书记员刘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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