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971行审52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MB2D224320。
法定代表人张盈,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骆庆林,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汝坪,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魏炳会,男,197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2************71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编号190242534号《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公告送达上述《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欠费。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欠缴2014年01月1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2373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190242534号《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中被执行人魏炳会的粤S.L789S车辆欠缴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237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魏炳会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余润忠
审判员何嘉玲
审判员王斯斯
书记员:
书记员尹雪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