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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与魏炳会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1行审5282号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7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971行审52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MB2D224320。

法定代表人张盈,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骆庆林,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汝坪,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魏炳会,男,197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512************71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编号190242534号《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公告送达上述《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欠费。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欠缴2014年01月1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2373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190242534号《东莞市*****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中被执行人魏炳会的粤S.L789S车辆欠缴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237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魏炳会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余润忠

审判员何嘉玲

审判员王斯斯

书记员:

书记员尹雪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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