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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华、本溪绿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辽05执监34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6-27
案件内容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5执监34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孙晓华,女,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绿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晓华与被执行人本溪绿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2016)辽0504执2305号立案执行。后该案指定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执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8)辽0521执1553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仍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丁宝玉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马佳妮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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