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炯伟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家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7民初34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2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340号
当事人:
原告张炯伟。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家和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炯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家和购物广场(2018)粤0307民初339-341号三案的起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合计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炯伟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司黎黎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智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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