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松竹梅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与叶依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121执443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21
案件内容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21执44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松竹梅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叶依光,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松竹梅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依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5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叶依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依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叶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6)闽0121执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自动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李晴
执行员林翔
执行员陈炜
书记员:
书记员徐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