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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林、桑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421执124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01
案件内容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执1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骆海林,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果,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骆海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8)赣04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桑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2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桑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0.333万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0.333万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赣0421执12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闵波

审判员刘晓虎

审判员潘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家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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