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海林、桑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421执124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01
案件内容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执1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骆海林,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果,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骆海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8)赣04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桑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2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桑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0.333万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0.333万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赣0421执12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闵波
审判员刘晓虎
审判员潘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家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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