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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泽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4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4-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魏肖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宏,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月8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07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朱希

审判员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海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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