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204刑初12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国义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9年8月13日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审理经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YB06-YB13国义特钢西墙外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车辆受损。毕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毕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到交警四大队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毕某某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董某、郭某、王某1、刘某、王某2、王某3的证言材料;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书;微量物证鉴定文书;酒精检验报告及毒品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告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材料;赔偿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毕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郝明红
审判员胡琪
人民陪审员王舒永
书记员:
书记员蒋晓蕾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