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憨憨与陈百强、甘肃宏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甘0103民初476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09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476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憨憨,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霞,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百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甘肃宏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元森玫瑰园1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常飞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陇星大厦8楼B区801。
法定代表人:段庆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憨憨与被告陈百强、甘肃宏润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憨憨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憨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憨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王憨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万学亮
人民陪审员崔同燕
人民陪审员牛占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李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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