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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憨憨与陈百强、甘肃宏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甘0103民初476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09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476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憨憨,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霞,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百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甘肃宏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元森玫瑰园1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常飞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陇星大厦8楼B区801。

法定代表人:段庆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憨憨与被告陈百强、甘肃宏润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憨憨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憨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憨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王憨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万学亮

人民陪审员崔同燕

人民陪审员牛占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李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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