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960之一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6095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号****室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号****室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道***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道***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道***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道***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道***房屋,以上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无处分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2018)辽0603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辽0603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杜星燃
书记员:
书记员姜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