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5民初1225号
当事人:
原告:石城县黑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83T697R。
法定代表人:许丽歆,负责人。
被告:周明建,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石城县青丝坊美容美发养生店经营者,住浙江省龙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城县黑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城县黑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350元,和逾期违约金1000元,共计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0日,被告因合伙开办青丝坊美容美发养生店而向原告定制招牌和各种物料制作。2018年12月原告完成定作后,经双方结算,结欠货款8350元。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按100元一天计算违约金等,但时至今日,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且不宜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城县黑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石城县黑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温从勤
人民陪审员孔繁昌
人民陪审员雷良宏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