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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冯玉生、赵乃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321民初447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1民初447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

负责人:周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玉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赵乃芹,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刘玉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告冯玉生、赵乃芹、刘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玉生、赵乃芹、刘玉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万易

书记员:

书记员韩双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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