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冯玉生、赵乃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321民初447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1民初447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
负责人:周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玉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赵乃芹,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刘玉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告冯玉生、赵乃芹、刘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玉生、赵乃芹、刘玉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万易
书记员:
书记员韩双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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