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朱峰辉与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282民初368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681号

当事人:

原告:朱峰辉,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巧,慈溪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莉,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峰辉诉被告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朱峰辉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货款63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上半年起向原告购买针织布。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但此后,被告除退货27000元外,现尚欠63000元未付。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查询到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峰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黄金锦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玲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