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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改侠与李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2民初66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31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6681号

当事人:

原告:包改侠,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李稳柱,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改侠与被告李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改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改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冰

人民陪审员杨丽娟

人民陪审员周银凤

书记员:

书记员冀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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