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改侠与李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2民初66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31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6681号
当事人:
原告:包改侠,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李稳柱,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改侠与被告李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改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改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冰
人民陪审员杨丽娟
人民陪审员周银凤
书记员:
书记员冀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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