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军、刘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429民初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9民初22号
当事人:
原告: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乡县丰州镇红星大道西1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叶,女,系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告:张丽军,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乡县。
被告:刘玲玲,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乡县。
被告:武乡县财信融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军、刘玲玲、武乡县财信融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
书记员苑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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