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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利、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521执150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8
案件内容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1执15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新利,男,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王玉香,女,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巩树喜,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新利与王玉香、巩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香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宋保卫

书记员:

书记员张月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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