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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费县南张庄乡某某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325民初4310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5民初4310号

当事人:

原告:任某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费县南张庄乡某某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费县南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费县南张庄乡某某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保全费31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洪范

书记员:

书记员孙璐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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