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经协塑化实业公司与邹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甬慈商初字第112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13
案件内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慈商初字第1125号
当事人:
原告:慈溪市经协塑化实业公司。
。讼代表人:王年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宁波威远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建忠。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经协塑化实业公司诉被告邹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经协塑化实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市经协塑化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潘国锋
书记员:
代书记员洪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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