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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倩与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505民初2898号之一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2898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孟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宗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倩与被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孟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以下www.*****.com子网页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其网站www.*****.com首页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致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0元、维权成本费2000元,以上合计22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被告经营主办的商业网站www.*****.com中使用原告的3张照片作为《*****》等7篇文章的配图,其中一张照片使用4次。原告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有美丽热线、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等链接。

原告艺名孟茜,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是中国内地知名歌手、演员。2010年,原告发行了个人首张专辑《当你牵着我的手》;2011年凭借该专辑获得中国TOP排行榜内地最受欢迎新人奖提名,同年出演搜狐自制剧《疯狂办公室》;2013年出演陈思诚主演的喜剧电影《一路顺疯》;2014年参演了王晶执导的香港电影《澳门风云》;由于原告长期树立健康美好、积极向上的公众形象,于2011年成为烟台城市形象大使。不仅如此,原告还多次作为嘉宾出席重点节目,如:2010年3月BTV《明星T台秀》;2010年4月安徽卫视《周日我最大》;2010年6月湖南卫视《我是大美人》;2010年7月辽宁卫视《谁是主角》;2010年10月旅游卫视《美丽俏佳人》;2010年12月辽宁卫视《明星转起来》;2011年3月内蒙古卫视《伊克赛》;2011年4月BTV《魅力周末》;2011年5月做客光线金牌生活时尚类节目《生活魔法师》;2011年6月云南卫视《养生汇》;2011年7月辽宁卫视《让快乐飞》。因原告的极高的知名度及美好形象,备受各大知名企业青睐,为诸如:国际护肤品牌dior(迪奥)化妆品、婷美品牌、侨佳内衣、燕京啤酒、三星电话、梦影美发用品等众多企业、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因此,原告的肖像具有极高的商业代言价值及社会影响力。作为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实现了被告的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且,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出现类似情况,误认为该观点是原告的意见。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孟倩在全国范围内有多起肖像权、名誉权侵权案件,其经常居住地不在苏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侵权人孟倩向我院提供的居住证显示,其户籍地是山东省菏泽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另,其于2018年3月8日办理了江苏省居住证,申领地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幢****室,孟倩亦提供了苏州高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孟倩自2018年1月20日居住至今。故根据孟倩提供的居住证和《居住证明》,孟倩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幢****室,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游进国

书记员:

书记员施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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