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刑初91号之二
当事人:
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道珍(别名明丽),女,1995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洋,曾用名韩阳,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鄂某二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道珍、万俊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洋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鄂1087刑初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明道珍、万俊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洋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陈悦
人民陪审员佘成义
人民陪审员任玲珑
书记员:
书记员罗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