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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281民初564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646号

当事人:

起诉人:王正秋,男,194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审理经过:

2020年5月11日,本院收到王正秋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正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归还属于王正秋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奚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坐落于上海市系王正秋母亲吴某某(曾用名王玲宝)所有,吴某某生有二个子女王正秋和王某某1969年10月3日,王正秋响应国家号召,下乡到江阴市。吴某某于1988年9月27日亡故,王正秋的姐姐王某某之子奚某某落户上海市徐家汇路20弄8号。1986年3月8日王正秋之妻袁某某、王某某、奚某某签订协议:同意奚某某迁入上海市徐家汇路20弄8号房屋,但房屋不得占用。1986年3月10日,王正秋、王正秋之妻和案外人奚某某1、王某某、奚某某签订协议书,同意奚某某的户口迁入上海市徐家汇路20弄8号。1993年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该房屋拆迁并给予补偿。王正秋作为该房屋的遗产继承人之一,未有任何委托或者捐赠给奚某某的手续,奚某某强占该房屋并接受了补偿。1998年11月,王正秋携妻到大浦桥派出所去找奚某某,当时派出所提供了电话,奚某某称大人的事跟其无关。后电话里向奚某某要回房屋,都无果。2019年,王正秋起诉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打了行政官司,从未放弃追加房屋的主张。奚某某已经侵犯了王正秋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起诉人王正秋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奚某某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查询到奚某某的身份信息,经与王正秋几次电话沟通,并书面函告要求七日内提供奚某某的身份信息,仍未提供奚某某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2.根据王正秋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涉案标的物在上海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正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汪雄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亚

书记员周佩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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