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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双龙与郭建华、刘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宁0202民初1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27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202民初113号

当事人:

原告党双龙,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郭建华,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大武口区。

被告刘启贤,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双龙与被告郭建华、刘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双龙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华、刘启贤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双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双龙撤回对被告郭建华、刘启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双龙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姜绍燕

书记员:

书记员浦学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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