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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国土资源局、李保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984行审456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8-02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984行审4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保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5]1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5]1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5年5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米各庄镇大行羊村村北456平方米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456平方米的一般农地区,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给大行羊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192平方米)。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5]1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5]1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树梧

审判员冯素萍

审判员张富荣

书记员:

书记员任建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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