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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北京水木旺财投资管理中心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1)黑0804财保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2-1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财保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志,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申请人:北京水木旺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50171K。

执行事务合伙人:水木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志与被申请人北京水木旺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留、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水木旺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价值1641276.6元的财产。申请人李曦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留、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水木旺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价值1641276.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隋德鸣

书记员:

书记员谷飞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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