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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莉与淮北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皖0603民初105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3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03民初105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晓莉,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攀峰,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莉与被告淮北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被告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丈夫与高攀峰系战友,高攀峰于2013年以曼哈顿公司在上海成立某海鲜餐饮公司需要融资为由,先后我借款15万元、8万元。在此期间,高攀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12月17日,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出具借款本金18万元的借据。经我多次催要,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高攀峰原系淮北曼哈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资利商贸公司,资利商贸公司企业状态目前系吊销。高攀峰以经营所需为由向王晓莉借款,2014年8月19日王晓莉取现2万元,2014年10月17日王晓莉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高攀峰账户13万元,期间高攀峰偿还5万元,后又于2016年12月17日再次向王晓莉借款8万元,并就尚欠借款出具借据,载明:今借王晓莉18万元整,如需提前收款,请提前30日告知借款人。高攀峰在落款处签字、捺印并加盖淮北曼哈顿投资有限公司的印章。王晓莉于2016年12月25日转账8万元至高攀峰名下。后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均拒绝偿还借款本金,王晓莉遂于2019年8月15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王晓莉提供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资利商贸公司变更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借据、工商银行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高攀峰以企业经营所需为由多次向王晓莉借款,王晓莉如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期间高攀峰偿还部分款项,后就欠付借款数额结算并向王晓莉出具了借据,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王晓莉可以随时向高攀峰、淮北曼哈顿投资有限公司催要,但应给予其合理的期限。因淮北曼哈顿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故对王晓莉诉请资利商贸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王晓莉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资利商贸公司、高攀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淮北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晓莉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淮北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攀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王鸿

人民陪审员张慈芳

人民陪审员张百领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婉璐

书记员刘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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