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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周某2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322执397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3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周某1,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人:周某2,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000.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员:

审判长张胜利

审判员卢静

审判员高允宽

书记员:

书记员周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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