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周某2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322执397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3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周某1,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人:周某2,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000.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员:
审判长张胜利
审判员卢静
审判员高允宽
书记员:
书记员周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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