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瑞原诉马学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西民初字第123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231号
当事人:
原告武瑞原,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马学芳,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原诉被告马学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原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马学芳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瑞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武瑞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会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为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