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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瑞原诉马学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西民初字第123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231号

当事人:

原告武瑞原,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马学芳,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原诉被告马学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原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马学芳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瑞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武瑞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会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为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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