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军等4人诉吕大有等3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光法执字第178-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9
案件内容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光法执字第178-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73年11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肖坦然(系肖军的儿子),男,2001年8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肖娆(系肖军的女儿),女,1997年4月19日生。
申请执行人文之荣(系肖军的岳母),女,1937年9月3日生。
被执行人吕大有,男,1967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吕继洲(系吕大有的儿子),男,1990年1月10日生。
第三人王万芝(系吕大有的妻子),女,1968年12月16日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军等4人申请执行吕大有等3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能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光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吕大有与申请执行人肖军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于2011年9月份,系吕大有与第三人王万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王万芝依法负有清偿的义务,故肖军申请追加王万芝为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王万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王万芝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肖军等4人清偿债务25801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左忠志
审判员李良应
审判员汪安强
书记员:
书记员盛修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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