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钱柜歌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81民初1376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1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76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琪、李杰,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祝塘钱柜歌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晓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祝塘钱柜歌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晓丹
书记员:
书记员陆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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